低收入戶債務人因收入問題不足又需養家活口,造成經濟無法負荷只好向銀行申請借貸 ,借貸之後又無能力償還,最後面臨被銀行逼討債務造成家庭及社會問題層出不窮,為讓債務人可運用正確理財觀念又可適時解決債務的方法,《中華民國金融債務法律輔助協會》特開闢低收入戶免費諮詢窗口,希望透過這個機制能協助一些需要幫助人。請依向以下訊息辦理: |
▌補助對象:設籍各縣市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地區公告的最低生活費以下。
(2)家庭財產未超過低收入戶適用的當地區公告金額。 |
▌最低生活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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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費是中央及各直轄市參照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該數額不能超過同一最近年度行政院主計處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70%,當新年度計算出的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5%以上時,才進行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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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100年7月1日前當地區公告最低生活費已經超過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70%,可以維持不調整,以維護民眾權益。 |
▌低收入戶相關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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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雜費全額減免。
(2)健保保費全額補助。
(3)因疾病、傷害治療所需醫療費用補助。
(4)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工代賑。
(5)依列冊低收入戶款別,每月發給生活扶助費或相關補助。
(6)更多特殊救助及服務項目,請洽戶籍所在地的公所或縣市政府。 |
各縣市政府大多依實際需要以及地方財力狀況,對設籍在轄區內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提供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例如: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托兒補助、教育補助、喪葬補助、生育補助等,各縣市規定不同,詳細情形可向戶籍所在地的公所或縣市政府洽詢,以便得到更豐富完整的資訊。 |
▌應備文件: |
(1)申請人印章。
(2)全戶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
(3)全戶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
(4)填寫授權公所調查家庭總收入及財產同意書。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例如:醫院診斷證明書、學生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失蹤證明、在營證明或軍人身分證影本、在監證明、離婚協議書…等)。 |
▌洽辦單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民政課或社政課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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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申請相關問題,可洽詢戶籍地公所或撥打1957專線諮詢喔! |